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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金春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金春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守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乃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乃乾,男,汉族,1964年3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十堰市金春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的债权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司之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