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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4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宝来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中帮纺织化工经营部、钟润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宝来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中帮纺织化工经营部,钟润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64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宝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金朗南路145号嘉俊工业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廖褒来。委托代理人蔡育良,广东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寮步中帮纺织化工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经营者钟润苏。被告:钟润苏,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市宝来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中帮纺织化工经营部、钟润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宝来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宝来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23元,保全费1570.15元,共3795.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雍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婷婷书 记 员  尹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