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0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彩连、许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连,许坤华,许惠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031号之二申请人:杨彩连,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雄,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许坤华,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许惠卿,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杨彩连诉被告许坤华、被告许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杨彩连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彩连诉被告许坤华、被告许惠卿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彩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彩连负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杨彩连负担。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