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锦兰、倪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兰,倪景波,陈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锦兰,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徽商银行潘集支行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倪景波,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陈久利,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锦兰与倪景波、陈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35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倪景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景波、陈久利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景波、陈久利送达了(2017)皖0406执116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倪景波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贺疃支行有存款5198.86元、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雅阁牌机动车一辆(车辆目前无法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倪景波、陈久利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对被执行人倪景波、陈久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陈锦兰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陈锦兰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