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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韦全垮、覃日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全垮,覃日备,韦东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6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全垮,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被金城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再次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17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日备,曾用名覃重备,1984年1月9日出生,毛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9月8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释放,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韦东号,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17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全垮、覃日备、韦东号涉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全垮、覃日备、韦东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全垮、覃日备、韦东日因无钱开销,多次结伙或者单独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或者车辆获利,主要事实如下:1、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覃日备、韦全垮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一中后门花圃旁一巷子内将覃某1的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盗走;又窜到环江县思恩镇环江县电影院旧址前,将吴某电动三轮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覃某1被盗的电瓶价值270元,吴某被盗的电瓶价值480元。2、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覃日备、韦全垮到环江县城环江人家小区4栋下面将苏某电动三轮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并藏匿好,之后又回到环江县城环江人家小区10栋楼下将王某电动三轮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苏某被盗的电瓶价值160元,王某被盗的电瓶价值760元。3、2016年8月22日晚,被告人覃日备伙同韦某(另行处理)到环江县思恩镇凯丰小区D8栋B单元楼下,将罗某1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同时将同放此处的梁某1等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罗某1被盗的电瓶价值760元,梁某1等被盗的电瓶价值760元。4、2016年9月1日晚,被告人覃日备、韦全垮到环江县思恩镇中兴大厦附近将梁某2的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盗走,又窜到环江县老干局内将覃某2的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盗走,之后还窜到环江县民族局内将莫某的两轮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梁某2被盗的电瓶价值336元,覃某2被盗的电瓶价值560元,莫某被盗的电瓶价值520元。5、2016年9月4日晚,被告人覃日备、韦全垮到环江县思恩镇武装部小区楼下将杨某的电动三轮车内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杨某被盗的电瓶价值560元。6、2016年9月5日晚,被告人覃日备到环江县思恩镇师范学校内将蒙某的两轮电动车的4个电瓶偷走。经鉴定,蒙某被盗的电瓶价值510元。7、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韦全垮、韦东号到环江县恩恩镇凯丰路加诚宾馆对面将陆某、覃某3的两辆同一型号的电动三轮车内的10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0个电瓶价值765元。8、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韦全垮、韦东号到环江县思恩镇二桥头福龙路口将兰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事事利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驾驶该车到思恩镇耐禾村白田路口内,两人一起将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将电动车遗弃。经鉴定,兰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920元。9、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韦全垮、韦东号窜到环江县思恩镇二桥头福龙路口,使用钳子等工具正对覃某4是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侦查员当场抓获。10、2016年10月9日中午,被告人韦全垮窜到环江县一中后门花圃附近农村信用社旁边的人行道上,盗走罗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劲野牌男士摩托车,之后一直由其使用。2017年2月16日韦全垮被抓获时,该车亦被公安机关缴获,后发还失主。经鉴定,罗某2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735元。还查明,被告人韦全垮属吸毒人员,曾因盗窃罪2011年被金城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又因盗窃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覃日备属吸毒人员,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全垮、韦东号当场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覃日备在公安机关进行例行盘查时发现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并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抓获韦全垮、韦东号、覃日备时依法扣押了与犯罪有关的作案物品,其中豪爵牌女式踏板车1辆,头盔1个,劲野牌摩托车1辆,豪爵牌摩托车1辆,液压钳1把,钢筋钳1把,钳子3把,起子1个,扳手2把,套筒2个,小刀1把,编织袋2个。另劲野牌摩托车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全垮、覃日备、韦东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三被告人均无异议的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涉案作案工具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基本情况,三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2014)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2011)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2009)环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购买车辆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覃某1、吴某、苏某、王某、罗某1、梁某1、梁某2、覃某2、莫某、杨某、蒙某、陆某、覃某3、兰某、覃某4、罗某2的陈述;被告人韦全垮、覃日备、韦东号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韦某的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附有关资质证书、鉴定聘请书等);被告人辨认同伙笔录,三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全垮、覃日备、韦东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韦全垮作案12次(其中1次单独作案),盗窃数额达11066元,数额较大;覃日备作案10次(其中1次单独作案),盗窃数额达5676元,数额较大;韦东号作案3次,盗窃数额达3685元,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当中,三被告人均是积极参与,同伙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全垮、韦东号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日备在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韦全垮、韦东号正在实施犯罪时被抓获,该起属犯罪未遂,且该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覃某4,同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已发还给被害人罗某2,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韦全垮、韦东号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全垮、覃日备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内再犯本罪,均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属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㈠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全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日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即从2017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韦东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韦全垮、覃日备共同连带责任赔偿被害人覃月温270元、吴太远480元、苏建志160元、王保斌760元、梁卫华336元、覃世宽560元、莫寒520元、杨鹏560元;责令覃日备赔偿被害人罗秀娟760元,梁继等760元,蒙美爱510元;责令韦全垮、韦东号共同连带责任赔偿陆玉娇382.5元、覃花票382.5元、兰雅勋2920元;五、作案工具豪爵牌女式踏板车1辆,头盔1个,液压钳1把,钢筋钳1把,钳子3把,起子1个,扳手2把,套筒2个,小刀1把,编织袋2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覃仕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淑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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