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传章与吴书阁、陈比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传章,吴书阁,陈比飞,陈比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2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传章,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书阁,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丛,北京京师(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比飞,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审被告:陈比康,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上诉人陈传章因与被上诉人吴书阁、原审被告陈比飞、陈比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上诉人陈传章送达了上诉缴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900元。上诉人陈传章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传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jhpguuzpwfmukzlp4o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蒙国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