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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润身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润身,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1行初60号原告:付润身,男,汉族,1935年4月18日出生,住开封市。委托代理人付建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孟理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薛兆武,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000531771XQ委托代理人李茗,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登峰,该单位法规科科长,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付润身诉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润身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润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润身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付润身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平人民陪审员  刘景国人民陪审员  李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天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