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宝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宝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31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宝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9A号。法定代表人:孙占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民乐县南华路。法定代表人:段保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宝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6月14日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金文审 判 员  朱万仁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XX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