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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友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坑梓友和田百货与深圳市黄冈一对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戴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友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坑梓友和田百货,深圳市黄冈一对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戴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363号原告:深圳市友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坑梓友和田百货。法定代表人:周凤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权泉,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黄冈一对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华。被告:戴国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友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坑梓友和田百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培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