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远锋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远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远锋,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远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远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吕远锋在兰溪农村��作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02的信用卡。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吕远锋用该信用卡使用POS机透支套现299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吕远锋因赌博负债累累,且在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尚有40万元贷款未还。2013年9月27日,该信用卡透支逾期。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吕远锋催收十余次,但均无法联系。该行工作人员又分别于2014年3月4日、5月10日至吕远锋开办的位于浙江省兰溪市柏社乡羊干头村兰溪市兴方塑料制品厂上门催收两次,亦无法联系上被告人吕远锋。2014年6月26日,工作人员又通过国内挂号信函寄往吕远锋位于湖南省溆浦县观音阁青垅村七组的户籍地催收一次。兰溪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吕远锋家人于2015年2月2日将信用卡内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47500元归还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上述事实,���告人吕远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告人吕远锋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报案书、户籍信息、申请贷款资料、上门催收单、兰溪市合作银行卡号62×××02信用卡交易流水、证明、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以及被告人吕远锋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远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采用POS机套现的方式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仍超过三个月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远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远锋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信用卡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远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宏庭人民陪审员 刘友富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