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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邱加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加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5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青��,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邱加永,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担保人:李顺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担保人:林秋梅,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青奇与被申请人邱加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259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担保人李顺建、林秋梅名下坐落于永安市黄历××室房产××套(永房权证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邱加永名下位于永安市盛景小区××室××房产××套(产权证号××号)。现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青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人李顺建、林秋梅与被申请人邱加永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青奇与被申请人邱加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李顺建、林秋梅名下坐落于永安市黄历××室(永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邱加永名下位于永安市盛景小区××室(产权证号××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游璐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