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沂太、罗铭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沂太,罗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884号申请执行人:罗沂太,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罗铭兴,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罗沂太与被执行人罗铭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2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铭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铭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铭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铭兴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416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治 雄审判员 李 立 宏审判员 林 隆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仁春(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