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109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赵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赵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1号。被执行人赵玉福,女,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赵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赵玉福应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08822.45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本市梅园XX#-X-XXX室房产,经申请人申请,暂不宜处置。4、前往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5、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