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全龙与周小群、范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龙,周小群,范英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255号原告:李全龙,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周小群,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范英建,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龙与被告周小群、范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全龙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滕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