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8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被执行人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72601.4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将已扣划案款117927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36126元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38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晓刚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