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30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爱珍与被执行人刘小桃、王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珍,刘小桃,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珍,女,195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家属区X巷*号。委托代理人:卫亚波,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刘小桃,女,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X村*组人。被执行人:王松,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村*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珍与被执行人刘小桃、王松合同纠纷一案中,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刘小桃、王松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姚 健执行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