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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虹、马跃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虹,马跃斌,元绍泉,陈菲菲,何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虹,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建人、宋倩,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马跃斌,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元绍泉,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2012年10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菲菲,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嘉,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天津市众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2014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虹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马跃斌、元绍泉、陈菲菲、何嘉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02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慎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孟虹及其辩护人王建人、宋倩、原审被告人马跃斌、元绍泉、被害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孟虹以出售个人名下的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某房产给被告人马跃斌需要用款的名义向被害人赵某1及吴某借款,承诺以其卖房所得房款偿还借款,并将其收取房款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存折交予被害人作为还款保证。2012年2月4日,孟虹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为该存折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2012年2月7日、2月13日、2月17日,孟虹分三笔向被害人赵某1、吴某借款110万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尾款、支付首付款、过户费等费用。2012年3月7日孟虹通过网上银行功能将该存折内的房款180万元转入其本人卡号为6226……6708的中信银行卡内,后逃匿。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马跃斌以购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某房屋的名义向中信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元绍泉为帮助马跃斌获得贷款,在明知其有配偶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何嘉联系,介绍被告人陈菲菲冒充马跃斌的妻子。马跃斌、元绍泉、陈菲菲、何嘉一同前往照相馆拍摄了用于制作假结婚证的照片。马跃斌、陈菲菲以夫妻名义向中信银行提交了虚假的结婚证明,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共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2012年3月1日中信银行向马跃斌发放贷款124万元,后马跃斌未偿还贷款并逃匿。上述房屋已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查封。经被害人赵某1、吴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6月18日将被告人马跃斌、孟虹抓获归案。2015年3月11日分别将被告人陈菲菲、何嘉传唤到案。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元绍泉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何嘉退缴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明2012年初,元绍泉和她联系为孟虹和马跃斌假买卖房屋垫资的事情。她和吴某同意后,于2012年1月16日与孟虹、马跃斌办理公证,孟虹和马跃斌分别委托她和吴某办理房屋买卖一切手续及垫付资金。之后孟虹将接收房款的存折交给她保管,口头约定从折子里还本金和3%月息。接受存折时她查某确认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同时她还收到了孟虹的身份证、房产证、马跃斌的身份证。2012年2月7日她为孟虹结清了中国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39万余元,孟虹当时也给她开具了收条。2012年2月10日她与元绍泉、孟虹、马跃斌一起到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孟虹与马跃斌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房管局给该房产作价180万元。2012年2月13日她和元绍泉、孟虹、马跃斌一起到津湾广场中信银行金融城支行为马跃斌办理房屋贷款,吴某转账56万元到马跃斌新开立的中信银行卡的账户内,然后又以购房首付款的名义转存至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专用账户内。2012年2月17日她与元绍泉、孟虹、马跃斌一起到河东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又为马跃斌垫付了房屋过户费及税金共计现金15万元整,以及给中信银行的2万元整。首付款和过户费的收条是马跃斌签的,收条都是一式两份,一份由她收执,另一份由马跃斌收执。马跃斌的那份收条上注明两笔款项都是代孟虹借的,应由孟虹负责偿还,并当场让孟虹和见证人元绍泉签了字,按了手印。2012年2月28日马跃斌在中信银行办理的贷款124万元审批通过并转到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内,她在3月7日16时30分以后查到全部房款180万元整划入孟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存折内。这个存折在她们手里。3月8日由元绍泉联系孟虹后约定到中信银行结款,但孟虹未到场,再打电话联系,孟虹手机已关机。当日下午她又联系了马跃斌,让他帮助联系孟虹或者让马跃斌和她们一起去公证把房产卖掉还钱。但3月9日再给马跃斌打电话,手机关机,以后两个人就都联系不上了。她和吴某出借的本金是112万元,包括她的16万元和吴某的96万元,利息33600元。借条里包含了利息,她们都是整借整还,比如本金39万元,她转账38.5万元,还给了孟虹5000元现金。她没给过银行好处费2万元。她和孟虹确认过要借的三部分钱,垫资都是孟虹借、孟虹还。如果是真实的买卖,借首付这种垫资是不能做的,因为买房人没有偿还能力。她要确保钱能还回来。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初她和赵某1一起为孟虹及马跃斌的假房屋买卖垫资。她不知道孟虹和马跃斌的关系,也不知道孟虹和马跃斌是怎么约定的,不管是孟虹借的还是马跃斌借的,最后统一从孟虹的收房款的折子里扣掉还款。她们收取3%利息,十天收1%,借条金额比3%利息多,据赵某1说是中介要求加的。2012年2月初借给孟虹39万元中有她的30万元,赵某1的9万元。2012年2月中旬她垫付了56万元首付款,和17万元过户费中的10万元。30万元是她通过李某1的账户转给孟虹的,56万元直接转到马跃斌的账户,过户费17万元包括给银行的好处费2万元,她的10万元有5万元是现金,另5万元转账给赵某1。她和赵某1共借出本金112万元。首付款及过户费马跃斌写了收条。这件事情她一直没有出面,直到2012年3月7日元绍泉告诉赵某1贷款已经下来了,她才一起去了中信银行。2012年3月8日上午她发现折子上的钱已经取空了,联系了孟虹,孟虹的手机关机,又联系马跃斌跟他说房子的事,后来马跃斌也联系不上了。3、被害单位中信银行代理人刘某的陈述,证明银行与马跃斌在2012年2月13日签订合同。马跃斌若不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签字,中信银行不会审批通过并发放本案中的房屋抵押贷款。中信银行要求必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还得贷款方本人及配偶到现场签字,马跃斌和陈菲菲到银行签的字。马跃斌一直没有还贷。虽然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现在房屋由孟虹的父母居住,银行没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银行损失本金12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加在一起十多万元,还有律师费43338元,案件受理费16592元。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通过同事马跃斌认识了孟虹。2011年10月份马跃斌找到他说孟虹急需用钱,他就找了李某2,李某2分三次借给孟虹60万元。当时办借款手续时,孟虹以河东区宫前园房屋做抵押。后来孟虹还款有困难,向他提出做房屋抵押贷款。2011年12月份他联系了元绍泉,把孟虹押给他的房本给了元绍泉。元绍泉发现孟虹的征信很差,无法办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元绍泉告诉孟虹只能做房屋买卖才能办理银行贷款。当时孟虹不想真的卖房子,孟虹和马跃斌关系很好,两人办理的房屋买卖只是一种形式,就是通过正常的房屋买卖手续从银行贷款,虽然房产所有人变成了马跃斌,但是实际拥有人还是孟虹。马跃斌当初问过他,如果买了孟虹的房子之后,孟虹不还贷款怎么办。他告诉马跃斌如果孟虹不还贷款,可以把房子卖了,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后来是元绍泉与孟虹做的房屋贷款手续。2012年3月7日元绍泉打电话告诉他贷款下来了,2012年3月8日到津湾广场的中信银行取钱。2012年3月8日上午他和李某2、元绍泉、赵某1等人在中信银行见面,孟虹没去,他给马跃斌打电话,马跃斌开始还接电话说要联系孟虹,后来就不接电话了。2012年3月8日下午元绍泉等人发现钱已经被取没了,就一起去了孟虹家,孟虹报警,后来大家一起去派出所解决。孟虹承认把钱划走了,说钱已经都借给朋友了,房子已经是马跃斌的了。他提出卖房,因为房屋手续都在那两个女的那里。孟虹就说马跃斌还欠房款,说两人之间有协议,什么时候给齐房款什么时候给马跃斌腾房。他当时看了孟虹和马跃斌之间的买卖协议,明显超出了市场价格。如果按照这个协议,马跃斌永远给不齐房款,那这房子永远孟虹住着。后来他们又找过马跃斌,马跃斌找不到,手机也关机了。马跃斌从此再没来过公司,马跃斌的妻子几天之后也辞职了。后来孟虹也找不到了。之后李某2起诉,申请法院保全了孟虹另一套房产,但是房子已经卖了,通过冻结孟虹前妻的账户,还了40多万元。5、证人缴曼的证言,证明中信银行编号为(2012)津银房贷字第120008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是她经手办理的。合同的具体内容是马跃斌与共同借款人陈菲菲以购买的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某房屋抵押向中信银行贷款人民币124万元,卖方是孟虹。他们是通过中介找到中信银行做贷款的,抵押贷款合同是在和平区南京路14号签的。马跃斌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资产证明、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房屋的买卖协议和交首付款的发票、卖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本。这些资料必须是本人持原件到银行核对,但不是核实真伪,只核对是否是本人。共同借款人陈菲菲也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收入证明,并且照相,陈菲菲还签了全部应由配偶签的资料。马跃斌的贷款通过审批后,银行于2012年3月1日将马跃斌贷款的人民币124万元拨入房屋买卖的资金监管账号,然后3至5个工作日从监管账号再拨进卖房人孟虹的账号内。马跃斌在拿到抵押贷款后至今没有偿还过贷款。银行贷款部门催缴过,她也联系过马跃斌,没联系上。大约在2012年4月马跃斌电话关机。她联系陈菲菲,陈菲菲说找不到马跃斌。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赵某1和吴某一起做房屋买卖贷款垫资的业务,当时元绍泉给赵某1和吴某介绍了孟虹与马跃斌。孟虹与马跃斌是利用房屋买卖从银行贷出现金,赵某1和吴某给他们垫付房屋的尾款、买房的首付以及税金等。赵某1和吴某垫付的112万元中有38.5万元是在2012年2月7日从他名下银行卡转账到孟虹的中国银行房屋贷款的账户上。38.5万元中有9万元是赵某1的,有29.5万元是吴某通过网上银行转到他账户的。7、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孟虹是她儿子,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11-801的房子现由她和老伴孟广林居住。这套房子的所有人以前是孟虹,后来听说孟虹卖给马跃斌。马跃斌是她丈夫孟广林战友的孩子。孟虹没和他们说过卖宫前园某房产的事,是来找孟虹催债的人说的。目前家庭困难,不能腾房。8、证人鄂某1的证言及房产证,证明她和孟虹于2014年5月份在抚顺结婚。她听孟虹说过,2012年孟虹曾将天津市的一套房子卖给马跃斌,后来好像没有买卖成功,马跃斌又不买孟虹这套房子了,而且马跃斌好像经济上有困难,找孟虹要钱。2012年3月孟虹在天津市通过中信银行的账户给她在抚顺市中信银行的账户转了60多万元,这笔钱用于购买抚顺市高山路上的香山美墅某房产。9、公证书、委托书、孟虹中信银行个人存款存折,证明2012年1月19日孟虹、马跃斌在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赵某1为其办理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某房产还清银行贷款、领取银行抵押物、房管局注销、领取注销的产权证、以及上述房屋的出售、签订买卖协议、过户、协助买方办理银行贷款以其名义签订一切银行相关文件,以委托人孟虹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折、收取总房款等全部相关事宜。马跃斌委托吴某为其办理代其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某房产,签订买卖协议过户,以其名义签订一切相关银行文件并以马跃斌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折等事项。2011年12月21日,孟虹在中信银行天津金融城支行开立账号为7233……3744的存折用于接收存款。该存折交予被害人保管。10、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某证明,证明2012年2月7日吴某、赵某1通过李某1的账户转出38.5万元,同日现金取款5000元。同日孟虹所有的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11-801房屋在中国银行天津河东支行的抵押被注销。11、房屋买卖协议,证明2012年2月10日孟虹与马跃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马跃斌购买孟虹名下宫前园住房,马跃斌首付款56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24万元,双方同意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价款实施监管,监管房价款共计180万元。监管账户为孟虹开立的上述账户7233……3744。马跃斌应将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款56万元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中信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12、中信银行活期明细查某、中信银行个人转账凭证、取款回单、电汇凭证、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证明2012年2月13日吴某从其卡号为6226……1213的银行卡转出56万元至马跃斌卡号为6226……5838的中信银行卡内。同日该款项转账汇入私产房网上交易资金代收专用账户内,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予以确认。13、被害人吴某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证明二被害人在2012年2月17日以孟虹名义缴纳一般营业税76046.91元、转让手续费404.94元;同日以马跃斌名义缴纳私产房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18000元、图纸资料费20元、转让手续费404.94元、房屋契税54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8876.79元。14、收条,证明孟虹于2012年2月7日为被害人垫付的尾款出具收条,收条内容为收到赵某1提供全部房款407550元;马跃斌分别于2012年2月7日、2月13日为被害人垫付的首付款、过户费出具收条,收条内容分别为2012年2月13日收到赵某1提供全部房款604800元、2012年2月17日收到房款208000元。孟虹在马跃斌保管的二张收条上分别注明:以上由马跃斌收取的上述房款,系由孟虹本人实际收取。15、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协议、家庭情况申报表、被告人马跃斌与陈菲菲的结婚证复印件、房地产证、无房屋租赁关系声明、面谈记录、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证明2011年12月29日马跃斌、陈菲菲以夫妻名义到中信银行进行面谈。2012年2月13日马跃斌、陈菲菲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中信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24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11-801的房地产。贷款期限自2012年2月13日至2042年2月13日。甲方指定的划款账户为私产房网上交易资金代收专用账户,账号为72×××01。同时贷款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偿还到期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权,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合同项下的债务。16、个人借款凭证、电汇凭证、中信银行活期明细查某、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中信银行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2年3月1日中信银行发放贷款124万元,并汇至马跃斌账号为7233……0001账户。2012年3月7日孟虹账号为72×××44的中信银行账户内存入1800205.57元,同日网银转账支出人民币1800210.57元至孟虹本人卡号为6226……6708的中信银行卡内。17、中信银行个人取款凭条、个人存款凭条、中信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查某、卡账户交易明细、个人转账凭证、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开户资料、中信银行客户存款信息,证明2012年3月7日,孟虹卡号为6226……6708的中信银行卡网银转账存入人民币1800210.57元,同日转账130万元至本人名下卡号为6226…6299的中信银行卡内,支取现金50万后存入刘强名下6226……6091中信银行卡内。同日,孟虹从卡号为6226…6299中信银行卡转账66万元至鄂某1账号为6226……5623中信银行账户,2012年3月9日鄂某1将66万元转入其名下6226……5109账户。2012年3月14日、19日孟虹从刘强账户转出共计43万元至孙金花7231……2459账户。2012年3月20日至21日马跃斌从孙金花账户内取款38万元,其余款项分数次从ATM机支取,至2015年1月28日该账户余额为62.88元。2012年3月19日、3月27日、4月5日孟虹从刘强账户转入鄂某1账户共计7万元。18、身份证详细信息,证明孟虹以证件丢失为由于2011年11月23日向天津市和平分局劝业场派出所申领身份证,制证单位于2011年12月1日邮寄送达给孟虹。19、中信银行电子银行通用凭证,证明2012年2月4日被告人孟虹持其本人身份证在中信银行为其7233……3744的账户开立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20、中信银行提供的被告人马跃斌与陈菲菲的结婚证复印件、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婚姻科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证明马跃斌与陈菲菲向中信银行提供的结婚证系伪造的证件。该结婚证于2012年8月15日经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婚姻科查某,未查到马跃斌与陈菲菲的共同结婚记录,该结婚证字号不是当年规定的格式,婚姻登记员中无刘静此人。且查某到马跃斌、赵某2于2006年7月26日在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记录,至今未发现离婚登记记录。21、房屋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某证明,证明2012年3月6日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11-801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抵押登记日期为2012年2月22日,权利价值为124万元,约定期限为2012年2月13日至2042年2月13日。2014年2月2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22、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中信银行于2012年7月13日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马跃斌与陈菲菲。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马跃斌、陈菲菲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24万元,并给付截止到2012年6月28日的利息和罚息及自2012年6月29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如果马跃斌、陈菲菲逾期履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某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2月2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马跃斌名下坐落于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宫前园某房屋手续,并于同日请河东区房管局协助查封。23、孟某提供马跃斌书写的收条一张,证明收条记载2012年3月18日马跃斌收到孟虹给其的现金人民币57.5万元。上述款项中马跃斌实收到51.5万元,其余6万元存放于孟虹处。24、孟虹与马跃斌签订的购房协议,证明孟虹与马跃斌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记载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协议约定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11-801号房产总房款为2362150元,乙方马跃斌向甲方孟虹支付部分房款40万元,签协议当日支付1万元,贷款评估后支付39万元。甲乙双方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向甲方付清所有剩余房价款。2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举报材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被害人吴某、赵某1于2012年4月11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27日以被告人孟虹、马跃斌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5年1月23日孟虹被上网列逃。2015年6月18日孟虹在抚顺被抓获,马跃斌于2015年1月14日被抓获。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何嘉与陈菲菲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元绍泉于2015年4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6、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证明五名被告人的身份以及被告人元绍泉、何嘉的前科情况。27、李媛与孟虹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证明李媛与孟虹因借款纠纷起诉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8、缴款凭证,证明被告人何嘉退缴人民币1000元。29、被告人孟虹的供述,证明他与马跃斌在办理宫前园房屋买卖时,赵某1垫资为他还清了中国银行的贷款30多万元,又给了他1万多元的现金,凑足40万元,他给赵某1打了收条。赵某1还垫付了购买房屋首付款56万元以及相关过户费用,马跃斌出具了收条,他在收条上注明以上款项由孟虹实际收取的字样。赵某1拿走了他在中信银行办理的用于接收房款的银行卡以及他的身份证。网上银行是他在开卡几天后自己到柜台办理的,办理网上银行他没有告诉张某和赵某1。180万房款到账后他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全部转走。后他向马跃斌提供的账户转款43万元。30、被告人马跃斌的供述,证明孟虹提出用孟虹名下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的房产和他做一个假买卖,从银行贷款,手续办成之后他不要房子,孟虹借他一部分钱。他当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上班,就去向张某咨询,张某介绍了元绍泉,他和孟虹两个人手里都没有钱。2012年初,元绍泉找了两个女的(赵某1和吴某)给他和孟虹结清房子尾款和首付款所需要的钱。他给赵某1和吴某写了两张收条,他不知道利息是多少,是孟虹和对方谈的,因为孟虹还这笔钱。2012年3月,孟虹打电话告诉他贷款的钱到账了,后向他提供的孙金花的账户中打了40多万。后来他听说好多人找孟虹追债,就把电话号码换了,办理了离职。在中信银行办理贷款,是张某或元绍泉提出找假配偶,因为用真实配偶办不下贷款。是元绍泉找的陈菲菲和他去照相,他和陈菲菲又去银行面签、照相、谈话,是元绍泉提供的材料。他没钱买房,收条是他写的,但是都由孟虹偿还,孟虹在收条上签字确认。他以孙金花的账户接收了孟虹转给他的43万元。31、被告人元绍泉的供述,证明大约2011年11月份张某介绍孟虹要办理贷款,他与孟虹取得联系,询问了房子的坐落地点、面积以及贷款用途。因为孟虹的征信有问题,不能做抵押贷款,他告诉孟虹可以把房子卖了。后来孟虹和马跃斌找他帮忙做假房屋买卖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孟虹把房子卖给马跃斌,由马跃斌作为买房人从银行贷款,贷款到账以后全部给孟虹,再由孟虹还贷款。孟虹和马跃斌手里都没有钱,需要借钱,他就找到了贷款公司的赵某1。他和赵某1初步估算孟虹需要短期借款120万元左右,按月息3%-4%收取利息,孟虹当时也答应了。2011年底他带着孟虹、马跃斌、赵某1到天津市和平区津湾广场的中信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就是先期办理贷款手续,并办了一个卖方孟虹收款的存折,赵某1设了密码并把存折拿走。因为赵某1她们垫资后,怕孟虹收到房款不如约偿还垫付的款项。后来中信银行说马跃斌的收入不够贷款110多万元,需要配偶到场,但马跃斌不愿意让自己的妻子知道。孟虹问他是否有办法,他碰见原来的同事何嘉,跟何嘉说有个客户办理贷款,需要找一个女的办个结婚证,客户给一定的好处。过了几天,孟虹开车拉着他和马跃斌、何嘉到新安广场附近接了陈菲菲,一起到河北区中山路附近的一个照相馆照相。2012年2月初孟虹带着他、马跃斌、何嘉和陈菲菲到津湾广场的中信银行,孟虹把假结婚证给他,他把结婚证交给马跃斌,马跃斌和陈菲菲上楼办理贷款业务。过了几天,他和孟虹、马跃斌、赵某1以及赵某1的朋友到中国银行河东支行给孟虹转账清尾款,孟虹给赵某1写了收条;两三天以后,他和孟虹、马跃斌,赵某1到河东区房管局做房屋买卖协议;又过了几天,他和孟虹、马跃斌、赵某1先后到和平区津湾广场的中信银行交了首付款50多万元,还到河东区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首付款和过户手续费都是由赵某1垫付,马跃斌写了收条。2012年3月初,他和赵某1到银行查某,发现钱已经被取走了。孟虹私自开通了接收房款账户的网上银行。他们找过孟虹一次,孟虹说还不了钱,后来联系不上孟虹了。事先谈好孟虹、马跃斌给他2%的中介费3.6万元以及赵某1的公司给他的1.2万元,他都没收到。32、被告人陈菲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月份左右何嘉找她说朋友手里有个单子做贷款让她帮忙,开始她不太愿意,后来何嘉求她几次,她就同意了。大约过了十来天,何嘉和元绍泉、马跃斌、孟虹带她去一家照相馆,到了照相馆才知道照相是为了做假结婚证。又过了半个月左右,何嘉让她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起到了河西区图书大厦附近的中信银行,与元绍泉、孟虹和马跃斌见面。元绍泉带着她和马跃斌上楼,工作人员给她需要签字的东西,让她签字,她就签了。之后何嘉和她去吃饭,给了她200元。后来银行打电话告诉她马跃斌没有还贷款。33、被告人何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元绍泉和他联系说在给一个叫孟虹的人办贷款,让他找个年轻点的女的帮着签个字。他就问了陈菲菲,陈菲菲当时没答应,后来元绍泉总给他打电话,他就又跟陈菲菲说让她帮个忙,陈菲菲就答应了。过了一两天元绍泉带着马跃斌和孟虹,接了他和陈菲菲去照相,到了照相馆才知道照相是为了做假结婚证。当时元绍泉说肯定不会让他们白跑的。后来元绍泉让他和陈菲菲到天津市河西区图书大厦对面的一家中信银行,他看到元绍泉和孟虹、马跃斌已经等在银行门口。然后元绍泉带陈菲菲和孟虹、马跃斌一起上了楼。他们四人由银行里出来后,元绍泉坐到车上和孟虹去说话,之后元绍泉从车里下来,拿着1000块钱给了他,他就和陈菲菲走了。又过了一两天,元绍泉给他打电话要走陈菲菲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1、吴某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跃斌、元绍泉、何嘉、陈菲菲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中信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马跃斌、元绍泉、何嘉、陈菲菲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马跃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嘉、元绍泉、陈菲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马跃斌虽然供述存在反复,但最后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元绍泉虽然主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何嘉、陈菲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何嘉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孟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马跃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元绍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菲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何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孟虹非法所得11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吴某、赵某1;被告人何嘉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虹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孟虹辩护人的意见为:原审判决定性有误。1、孟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2、孟虹没有虚构买卖房屋的事实。3、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孟虹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马跃斌、元绍泉、陈菲菲、何嘉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孟虹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孟虹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原审判决定性有误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信银行电子银行通用凭证、交易明细以及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孟虹以出售个人名下的房产给原审被告人马跃斌需要用款的名义,向被害人赵某1、吴某借款,并将用于收取房款的中信银行存折及已挂失的身份证交予被害人作为还款保证。被害人查某确认该存折未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后,分别于2012年2月7日、2月13日、2月17日向孟虹提供110万元,用于房屋买卖过程中偿还房屋贷款尾款、支付首付款及过户费等。2012年2月4日,孟虹利用事先办理的身份证私自开通该中信银行存折的网上银行,并于2017年3月7日将到账的房款180万元全部转入个人其他银行账户,后逃匿。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孟虹将收取房款的中信银行存折交予被害人作为还款保证,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使得被害人为其垫付房屋买卖相关费用。后孟虹隐瞒其办理了该存折网上银行的事实,私自将到账的房款全部转走,导致被害人借款时从孟虹处取得的中信银行存折失去了还款保证作用。故上诉人孟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孟虹犯诈骗罪,定性准确。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孟虹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马跃斌、元绍泉、陈菲菲、何嘉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孟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代理审判员  杨阿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洪雨书 记 员  李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