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春燕与陈国忠、黄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燕,陈国忠,黄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080号原告:廖春燕,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陈国忠,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告:黄兰香,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原告廖春燕诉被告陈国忠、黄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廖春燕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国忠、黄兰香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春燕撤回对被告陈国忠、黄兰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廖春燕负担。审判员 汝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