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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申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申海东,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宝松,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申海东,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申海东、王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5182.8元,执行费1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350元,并交纳执行费128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执行款12832.8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