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维、陈积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维,陈积进,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蔡维,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积进,男,1979年4月3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晓丽,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维与被执行人陈积进、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48487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7日起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积进、王晓丽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所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情况。2017年3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积进、王晓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晓丽实施司法拘留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晓丽实施司法拘留,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XX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