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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695号原告: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东门中路121号百汇金融大厦19楼11、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731225。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路遥,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628851945。法定代表人:GAOZHIPING,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起诉。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9201.4元及货款利息(利息以109201.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从2017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12日为2184元);二、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诗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路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常年发生的业务往来,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购买贴片电容、贴片电阻、电感等电子元器件。2017年3月24日,被告出具《承诺函》,认可被告尚欠原告209201.4元。后被告支付100000元货款。现被告欠付货款的情况是,2016年9月尚欠32569.4元、2016年10月尚欠货款10034.4元、2016年11月尚欠26605.2元、2016年12月尚欠39992.4元,合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9201.4元。双方在订购合同中均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票到60天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付款,被告一直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利息,其起算时间应以付款期限届满起计算。2016年12月的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是2017年2月17日,被告签收未书写时间,该笔货款逾期利息损失可从开票后60日计算,即可以从2017年4月18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据此,对原告超出部分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920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23日起以6920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从2017年4月18日起以39992.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诉讼保全费1077元,合计2341元,由原告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诗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