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库尔勒四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凡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四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石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四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石凡强,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四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凡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新2801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417231.68元,执行费6158.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417231.68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学 军审判员 段 凤 梅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