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家胜、张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胜,张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吴家胜,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李明,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袁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家胜与张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