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张剑与傅跃彬、陆松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傅跃彬,陆松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10045号原告:张剑,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东涛,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跃彬,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陆松卿,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剑与被告傅跃彬、陆松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剑的委托代理人杨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跃彬、被告陆松卿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傅跃彬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2、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付借款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配偶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放款义务,但二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傅跃彬、陆松卿未到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二被告未到庭,无法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傅跃彬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签订一份循环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为傅跃彬,乙方为张剑,丙方为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包括:1、甲方申请贷款50万元,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乙方有权依照甲方还款以及资信状况变化随时调整期借款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2、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甲方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但乙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对甲方再次进行信用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再次进行的信用评估结果调整甲方的借款额度;3、单笔借款期限系自甲方专用账户收到单笔借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但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4、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2%/月。5、甲方用于接受贷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傅跃彬,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金华市分行东阳支行吴宁支行,开户账号:×××。6、甲方还款系统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得以实现。甲方需在每月15日前足额存入每月应还款项中甲方专用账户中。如果甲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全部到期因付款项的,乙方授权丙方有权决定清偿顺序。7、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每月应还款项,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每月应还款项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借款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单笔借款应还款期限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乙方或乙方授权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被告傅跃彬在协议上签字、捺印,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同日,被告傅跃彬又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8月9日和10日,被告傅跃彬指定的账号为×××的银行卡收到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替原告汇款2万元和48万元。因被告傅跃彬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傅跃彬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傅跃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陆松卿对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24%/年计算支付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对原告的陈述、提交证据进行辩解、质证的权利,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傅跃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剑借款本金5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陆松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傅跃彬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曹雪彬人民陪审员谷鸣人民陪审员曹娜二○一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赵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