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永云与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云,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103号原告:邵永云,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琰,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原告邵永云弟弟。被告: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172772,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集东头。法定代表人:彭艳玲,任镇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永云与被告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永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永云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邵永云负担。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