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熊某某、苏某某、熊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熊某某,苏某某,熊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45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熊某某,男。被告苏某某,女。被告熊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熊某某、苏某某、熊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熊廷虎审 判 员  李德平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