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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瑞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旗,张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刑初370号自诉人于双旗,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于嵩县,住河南省嵩县库区。被告人张瑞玉,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于郸城县,农民,住郸城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于双旗以被告人张瑞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双旗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人张瑞玉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玉于2017年7月1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已实现执行结案,自诉人于双旗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于双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良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