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丽与岳喜仓、江苏永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喜仓,赵丽,江苏永业集团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喜仓,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然,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昌,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煤建西路永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刘荣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喜仓因与被上诉人赵丽、原审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喜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被上诉人赵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昌,原审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汤璐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