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与被执行人何国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何国友,李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1987年2月7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何国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李基花,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与被执行人何国友、李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王常友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