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申萍与亓称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萍,亓称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170号原告张申萍,女,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199410760547。被告亓称心,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负责人曹钦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发权,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申萍诉被告亓称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申萍撤回对亓称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张申萍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