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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常翠红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翠红,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常翠红,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健,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常翠红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调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84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2月25日,本院将李健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张云扬一案中对张云扬名下房产进行拍卖后的拍卖款88287.5元发放给申请人。2016年4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评估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健名下位于徐州市民富园27-4-601室房屋进行评估,于6月1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8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评估报告。2017年3月17日,李健至本院表明已经和收到评估报告书,本院向其告知近期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2017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拍卖。3、2017年3月31日与本案申请人代理人李成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