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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伪,绰号“小蓝伢子”,男,1991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云南警方抓获,同年4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上午,吸毒、贩毒人员刘某经谭某介绍后联系被告人周某,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周某要求刘某前往邵阳市华龙大酒店拿毒品。13时许,刘某跟随周某到达华龙大酒店6012房间,提出购买3克海洛因并交给周某1000元钱。之后,一个外号为“云姐”的女子来到该房间内给周某送来海洛因,周某从中称量3克海洛因贩卖给刘某。2015年4月24日,云南腾冲县警方在腾越镇一酒店将上网追逃的逃犯周某抓获。周某被监视居住后,新邵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3日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手机通话清单、酒店入住登记表、手机短信截图、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刘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庭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超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