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志新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新,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志新,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余志新与被执行人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志新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晓东名下的车牌号闽B×××××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已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来本院了解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上述车辆的踪迹且本院亦无法知晓上述车辆的踪迹,故本院未能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另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