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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61蒋建涛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四安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涛,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四安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61号原告:蒋建涛,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四安卫生院,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酒店居健康巷**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建涛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四安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蒋建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蒋建涛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