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浩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柳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411号原告:李浩源,男,满族,2008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法定代理人:安丽丽,女,满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宋超,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地址:柳河县胜利街。负责人:林久明。原告李浩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浩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浩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浩源负担。审判员  刘宏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