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冉茂俊与深圳市奥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茂俊,深圳市奥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茂俊,男,汉族,1997年9月12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盐源县梅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飞,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奥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深汕路10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530861。法定代表人:刘力铭。关于申请执行人冉茂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奥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8月工资差额636元(人民币,下同)、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350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5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084元、律师费381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2301元为基数,按日0.175‰,自2017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3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其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32985.5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385元后,将执行款32600.5元转账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385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泽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