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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立君与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君,吉林省长春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924号原告:何立君,住德惠市。被告:吉林省长春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地址:长春市南岗区南湖大路1906号。原告何立君诉被告吉林省长春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何立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何立君与吉林省长春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0日,何立君在吉林省长春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商品房一处,但是因吉林省长春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后又换锁,何立君无法进驻装修。本院认为,因吉林省长春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不营业,没有留守人员,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且何立君不同意公告送达,视为被告不明确,何立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立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返还;邮寄费112元,由何立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