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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雄与刘智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雄,刘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雄,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刘智亮,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雄与被执行人刘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智亮向申请人吴雄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智亮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智亮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刘智亮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