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军昌与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昌,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民初225号原告:赵军昌,男。被告:刘岩,男。原告赵军昌与被告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玉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中德、人民陪审员吕世宇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军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军昌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16日在原告家中,被告刘岩以给家人看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将款7万元经过界首农行打入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并表示几天后就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3、金穗支付通交易流水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70000元。被告刘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被告刘岩以给家人看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赵军昌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借款人:刘岩2016.5.10。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在界首市通过农业银行金穗卡向被告刘岩指定的银行卡转款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金穗支付通交易流水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签名的借条及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刘岩向原告赵军昌借款基本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原告主张借条所载明70000元为借款本金,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军昌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刘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玉钊审 判 员 于中德人民陪审员 吕世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