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208号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被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被告:王燕。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