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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小玉、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小玉,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小玉,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御景台30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3668036X。法定代表人:冯欣。上诉人魏小玉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0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小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受理魏小玉的反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曲解魏小玉提起反诉的核心理由。魏小玉反诉的唯一理由是雅居乐公司没有对涉案物业的共用部位的漏水现象进行及时、彻底的维护和修缮,导致共用部位出现漏水现象。魏小玉没有主张雅居乐公司导致涉案物业漏水。(二)魏小玉要求雅居乐公司作出赔偿是合法合理的。涉案物业漏水部位是共用部位,雅居乐公司负有对共用部位进行及时维护、修缮等义务。雅居乐公司之前也对涉案物业进行过一次免费维修,表明雅居乐公司负有此方面的责任。雅居乐公司没有履行其义务导致涉案物业漏水。一审法院将魏小玉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对象认为是导致物业漏水的直接责任人是错误的。(三)即使造成物业漏水的直接责任人是开发商或相邻业主,也应该由雅居乐公司在向魏小玉赔偿后再向直接责任人追讨,而不是由魏小玉向直接责任人追讨。1.造成涉案物业漏水的是直接责任是开发商,但雅居乐公司是受开发商委托对涉案物业进行物业管理,雅居乐公司承接了开发商对漏水现象进行维修的责任。涉案物业漏水的直接原因是雅居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其对开发商所作的承诺。2.相邻业主的装修只是加重了漏水的现象,但不是造成漏水的直接原因,更不是造成租金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漏水现象在相邻业主装修前已存在。相邻业主装修后,雅居乐公司进行过维修,但漏水现象一直存在,无论相邻业主是否装修,漏水现象一直存在。魏小玉在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雅居乐物公司向其支付租金损失及限期维护、消除漏水渗水现象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本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魏小玉反诉的事实和理由为雅居乐公司未尽其相应义务,导致其所有的物业漏水现象严重,并造成损失。根据魏小玉所述事实和理由,雅居乐公司并非魏小玉所有物业漏水的直接侵权人,其物业漏水,可能牵涉有开发商、相邻业主等原因,并有可能涉及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而需要鉴定、评估,因此,本案不宜予受理其反诉,魏小玉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魏小玉的反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条规定,是否将被告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由法院根据新旧诉讼请求的实际内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合并审理有利于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但如果法院认为合并审理并不能同时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也不能简化诉讼程序,反而会给案件的处理增加困难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由被告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中,魏小玉反诉请求的是赔偿租金损失等,导致此损害的主体可能涉及开发商、雅居乐公司、相邻业主等,而且还可能涉及对工程质量的鉴定评估等,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认为魏小玉的反诉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驳回魏小玉的反诉,告知魏小玉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魏小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正坚审 判 员  邱程辉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佩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