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王丽梅、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王丽梅,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7661014G负责人:孟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晖,该分行职员。被告:王丽梅被告: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梅江北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87477162A法定代表人:代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告王丽梅、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