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冉太广与李治文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太广,李治文,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86号原告:冉太广,男,1972年8月2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德川,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治文,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XX安。破产管理人:邹晓妍,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太广与被告李治文、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太广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太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太广承担。审 判 员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穆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