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艳影与韩长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艳影,韩长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120号原告:常艳影,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长虹,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常艳影与被告韩长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常艳影于2017年7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艳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艳影负担。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