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晓荣与天津市天一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荣,天津市天一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188号原告:黄晓荣,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天一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肖建。原告黄晓华与被告天津市天一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黄晓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天津市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标准赔偿原告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失9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0年参加工作,1993年调入被告处(原名:天津市第一棉纺厂)工作,原告的档案随原告工作转入被告处,按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接受保管,但被告将原告档案丢失,并且因将原告丢失致使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使原告在2013年8月懂啊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原告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7年6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就此提供劳人仲案不字(2017)第13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书写被告名称为“天津市天一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登记查询该主体并不存在。而原告在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所申请仲裁的主体为“天津天一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查询该公司现已注销。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金损失,应认定原告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晓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