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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龙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龙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809号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634-636号。法定代表人:李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逸仙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龙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龙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龙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银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