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圣伯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杨旸,李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18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33号恒茂国际华城16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赵元新。被申请人: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联排厂房东二层。负责人:罗清。被申请人:江西圣伯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杨增强。被申请人:杨旸,男,汉族,1965年2月8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李佳娜,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圣伯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杨旸、李佳娜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万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圣伯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杨旸、李佳娜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佑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