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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和帅正奎、刘吉芬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帅正奎,刘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0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帅正奎,男,生于1974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吉芬,女,生于1975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泸纳卫计征决〔2016〕第01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郭从会人民陪审员  马德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