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鲍孝琴与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孝琴,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61号原告:鲍孝琴,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新村20栋。负责人:叶孟林,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孝琴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孝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孝琴撤回对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鲍孝琴负担。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