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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廷斗与陈廷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斗,陈廷刚,瓦房店市谢屯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870号原告:陈廷斗,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陈廷刚,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第三人:瓦房店市谢屯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邢延章,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斗诉被告陈廷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廷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廷斗负担。审判员  王义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